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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3法上路後,勞工送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將陸續發酵.....
2012-05-25 11:46:31 發表,點閱 717 次
勞動 3法上路後,勞工送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將陸續發酵;
提醒您:事業單位宜注意相關法令規定及發展勞資關係....
茲摘錄法令相關規定您參考之:
根據法令, [不當勞動行為]一旦經裁決成立,其相關罰則如下(工會法45條):
1.雇主違反規定,處雇主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2.雇主未依裁決決定書所定期限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者,處雇主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中環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企業工會至勞委會陳情雇主涉嫌違法解僱之不當勞動行為案,勞委會表示將依裁決程序處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1-08-18
中環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企業工會於8月18日上午至勞委會陳情,以該公司利用員工留任意願調查表為手段,不當逼迫員工(含工會幹部及會員)合意離職或重新簽訂勞動契約,變更勞動條件,勞委會表示,將立即請函請桃園縣政府進行調查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規定,如有違反,將不准許該公司未來之海外投資申請,並針對其外勞聘用進行檢討。所提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案,將速依裁決程序處理。
中環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企業工會陳情時表示,中環股份有限公司於去年底停止該公司金陵二廠之營運,並與勞工協議將該廠員工調至其他5個分廠繼續工作,惟公司於今年8月以原金陵二廠少部分員工調職後適應不良為由,發放調查書調查員工是否接受資遣,或同意留任但必須重新簽訂勞動契約之意願。許多原金陵二廠員工拒絕簽署而遭解僱,公司並告知以如拒絕填寫調查表,視同合意資遣等。對於公司突然於8月重新調查所有原金陵二廠員工之調動意願,該工會認為,與該工會100年5月9日依甫於5月1日施行之工會法組織跨廠之公司企業工會,並以原金陵二廠之員工為其主要組成人員有關,認為公司此舉無非是針對工會組織運作之打擊。工會於陳情時並直接遞送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書,希望勞委會能遏止雇主的惡意行為。
勞委會表示,有關工會所陳公司所涉解僱或資遣之適法性疑義一節,該會將函請桃園縣政府進行調查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規定,如有違反,將不准許該公司未來之海外投資申請,並針對其外勞聘用進行檢討。所提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案,將速依裁決程序處理。並籲請資方,應儘速與勞方進行協商,以期早日解決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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