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勞保增訂被保險人罹患精神疾病,而該項疾病若與職務相關,視為職業病
2013-03-23 17:00:28 發表,點閱 1894 次
職業病的診斷牽涉到疾病與工作之相關性的判斷,比較有爭議的空間;而精神疾病的診斷卻又是疾病當中診斷較容易有爭議的,往往連疾病是否存在的認定也不容易,而且常需要觀察一段相當的時間才能確定診斷。憂鬱症是由許多因素所引發,其中基因是一項重要因素。以日本為例,憂鬱症患者中僅有五分之ㄧ可以找到相關的壓力事件,絕大部分(約80%)與心理壓力無關。因此,在確實致病機轉不明的狀況下要判斷憂鬱症與工作的相關性,很容易造成醫病、勞資間之爭議。心理壓力既然是一項一般認為引發憂鬱症的重要因素,如果對工作相關憂鬱症之診斷沒有合理的規範,其求償過程可能反而對患者造成進一步傷害,由此可見訂定認定參考指引與判斷流程的重要性。要判斷精神疾病是否與工作有關,需對「工作上的壓力」、「非工作上的壓力」以及「個別因素」等做一綜合評估。為了能客觀評估各種壓力事件的強弱程度,特製訂此一客觀、具體、標準化之評估工具及認定參考指引。 一、目標疾病:由精神科醫師出具之診斷書註記為ICD-10中F0至F9之診斷。 二、具潛在暴露的風險: 工作壓力引起精神疾病雖因工作別不同而有不同風險,但工作相關之精神疾病與壓力事件的發生與否有更強的相關性,而這些壓力源有可能來自各種不同的工作,下列為其中較強之潛在風險: (一)遭遇生死交關之事故(如交通事故、職業災害等),而造成極大的心理壓力。 (二)因工作傷病而處於療養中的當事人,因病況急劇變化等,而遭遇極度痛苦。 (三)極度的長時間工作,而無法確保生理需求之最低限度睡眠時間。 (四)重大疾病或受傷。 (五)發生影響公司營運狀況的重大工作疏失。 (六)遭到強迫退休。 三、醫學評估與鑑別診斷: 由於此認定參考指引適用於所有ICD-10之F0至F9所有診斷,上述疾病之診斷由精神科醫師追蹤治療6個月,且至少6次門診後出具診斷證明,並註明診斷之ICD-10。若該患者過去有上述診斷之病史,經積極治療後,一年以上無症狀,之後再發病者,可視為新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