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修正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勞保加退保

2012-02-10 09:56:09 發表,點閱 1180 次

勞委會修正發布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並自101年2月1日起生效施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已於101年1月30日修正發布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明確規範投保單位非於勞工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辦理退保者之保險效力規定。

勞委會強調,勞保加、退保採申報主義為原則,依現行勞保條例第1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但勞工如果仍在職,投保單位卻提前辦理退保者,則其保險效力還是必須回歸到申報主義,即投保單位為勞工辦理退保當日的24時停止。惟勞工所受損失,則依勞保條例第72條規定,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 


勞委會並提醒所有投保單位,應確實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辦理加、退保手續,以免影響勞工權益,並避免投保單位負擔勞工損失之責任。


發佈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2-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