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定期契約屆滿離職之員工,可否向勞保局申請[失業給付]?

2012-06-18 14:31:02 刊登 / 1762 人點閱

答:員工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