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單位給付資遣費如何計算應扣繳所得稅?

2012-06-12 16:29:09 刊登 / 2399 人點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單位一次給付被資遣員工之資遣費,係屬所得稅法

第14 條第1 項第9 類規定之退職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按給付總額減除

定額免稅後之餘額依法扣繳稅款,並由受領人就超過定額免稅部分,併入取得年度

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該局指出,依據財政部100 年12 月13 日公告101 年度計算一次領取退職所得定額

免稅之金額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 169,000 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二、超過 169,000 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39,000 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

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 339,000 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退職服務年資非為整數時,其尾數未滿6 個月,以半年計,如尾數已滿6 個月,則

以1 年計。

舉例說明:甲公司資遣乙君,於101 年1 月2 日給付乙君資遣費,如乙君在甲公司

有3 年6 個月年資,則退職服務年資以4 年計。若甲公司給付之資遣費為500,000

元,因未逾定額免稅676,000 元(169,000 元*4),故乙君所領取之資遣費,全數

免扣繳稅額並免申報。倘甲公司給付之資遣費為900,000 元,則其免稅額度為

788,000 元(676,000 元+224,000 元/2),甲公司應以其餘額112,000 元依法扣繳

稅額及申報,乙君應將112,000 元併入101 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