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勞基法加重各項罰則

2011-11-09 11:08:03 刊登 / 558 人點閱
依據  100年6月13 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勞委會表示,此次修正重點除將原有之罰鍰及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台幣外,加重處罰額度,罰金提高五倍;罰鍰由現行新台幣6千元到6萬元提高為2萬元到30萬元整,並賦與主管機關得公布違反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

第79條第1項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7條、第9條第1項、第16條、第19條、第21條第1項、第22條至第25條、第28條第2項、第30條、第32條、第34條至第41條、第46條、第49條第1項、第56條第1項、第59條、第65條第1項、第66條至第68條、第70條或第74條第2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27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33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43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第79條第2項 違反第49條第5項規定者,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第79條第3項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