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15條規定: 勞工自請離職,依下列規定辦理: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然勞工若未按15條規定事先預告,並無相關罰則, 故僅為一[訓示]條款。 建議事業單位可以透過[工作規則]落實預告機制。